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的诉讼请求,主要还是因为该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刘某与社会保险机构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那么刘某作为该公司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冒用身份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原告刘某为该公司提供了实际劳动,创造了一定的劳动价值,即使其假冒他人身份入职,也并不能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二、冒用身份的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原告刘某虽然冒用他人身份,但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工,而其冒用的刘张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在工作中的其他过错,不影响对伤害事实及其与从事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也不能作为否定工伤的正当理由。因此,刘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
三、冒用身份的职工发生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保障。本案中,刘某以“刘张”的名义入职,公司也为“刘张”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刘张受伤的事实为工伤。现刘某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刘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并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刘某冒充他人身份入职引发的教训是深刻的,值得我们反思。求职者在求职时应该诚实守信,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进而入职。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工时,也应严格审核求职者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性,防止冒充他人入职。社会保险机构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时,要认真审核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防止职工利用他人身份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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