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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助力,成就梦想:江苏省残疾人就业政策解读

2018-07-23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就业是残疾人最迫切的民生问题,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对于实现残疾人全面小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苏省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系列政策让残疾人看到了属于自己的曙光,提高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就业,这充分体现了国家运用税收、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关爱之情。

国家给予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是现阶段符合我国国情、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效政策。特别是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残疾人就业层次、就业质量和就业稳定性依然不高的情况下,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显得十分重要。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1、就业保障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按规定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相应可以少缴或免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3.社会保险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4、其他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残疾人自主创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创业补贴:残疾人初次自主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能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2、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职业培训

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免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培训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原标题:鼓励、助力,成就梦想:江苏省残疾人就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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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就业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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