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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2018-07-2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框架筹集、使用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相互挤占、调剂使用。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情况;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和划拨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基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

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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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保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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