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连日来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
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是有前提的,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方可认定为工伤。
被车撞伤是工伤,自己摔倒等则不予认定
案例一:
去年,我市某县一女子,晚上独自一人步行下班。在回家的途中遭遇劫匪拦路抢劫并受伤。该女子要求认定为工伤。
经调查,该女子受伤并非因为交通事故,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不能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这其中的‘意外’指的是交通事故,并且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市人社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强调,具体的工伤认定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第十四条第项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此次最高法的解释,如果途中买菜算是合理范围,那么途中接送小孩时出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也应属于工伤认定的合理延伸。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醉酒不得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去年,我市一男子,晚上下班后在单位食堂吃饭并喝了酒,后驾驶电瓶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与一机动车相撞。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酒精测试为醉酒,被认定为同等责任。该男子要求认定为工伤。
后经调查,因为该男子是醉酒,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故不予认定工伤。
市人社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解释,案例中的男子虽然在下班的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非主要责任,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倘若该男子在这起事故中没有醉酒,则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据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司法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我市工伤事故近三成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近年来,市直年均受理案件数达200余件,其中近三分之一的工伤案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受伤职工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情形的,只要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说。
“法院将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行政案件认定为通勤事故,而通勤事故是工伤行政案件认定难度最大,也最容易引发纠纷的案件类型。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属于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活动,如果期间受伤也应算工伤。”
该负责人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由原先的‘必经路线’修订为现在的‘合理路线’;由‘机动车事故’修订为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说,新规的出台,为各级法院判决相关案件向受伤职工等弱势群体倾斜提供了司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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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日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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