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中国江苏网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该如何认定?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合理”成为“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关键词。“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接小孩遇到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市人社局相关人士介绍,2004年起,无锡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已注重“合理”,与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放宽”认定标准基本吻合,去年我市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案件有2000多起,约占市区工伤案件总量的30%。
去年9月,王先生早上睡过了头,上班已经迟到,急忙从位于上马墩的家里赶往梅村的工厂,途中遭遇车祸,最后王先生被认定为工伤。“职工迟到或早退,违反的是单位规章制度,不能改变上下班途中事实,因此被认定为工伤。”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说,如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岗,就会被排除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之外。10年来,我市将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一直认可为合理的工伤认定范围。
由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清晰,一些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走入了“死胡同”。市人社局相关人士提醒,双方调解的自认责任不能作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人社部门需要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或法院判决的事故责任来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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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这份《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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