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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践成全国范例最高法认定下班顺路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2018-07-3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本报讯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新规定的工伤认定办法对职工来说意味着什么?下班顺路买菜出意外也算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解释相关规定时这样说。

江苏实践成全国范例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合理”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恰恰是总结了我省成熟的司法实践。”省高院行政审判庭综合组组长陈迎告诉,早在2007年,省高院就承办了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重点课题调研,其中,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行政案件已给出类似建议。“比如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之类的,这些都是正常工作生活的需要,一旦发生事故,一般都认定是工伤。”陈迎认为,我省在自由裁量权内的“自选动作”如今得到最高法的确认。

事实上,在最高法与司法解释同时发布的4起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是徐州新沂法院判决的案件。2006年12月22日上午,该市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何培祥在受学校指派外出听课,午饭后返回学校的途中骑车摔伤,当地劳动保障局以不在上班时间为由拒绝认定其为工伤。法院审理认为,何培祥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遂判决撤销原裁定。

立法向弱势群体倾斜

截至今年6月末,我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1498.07万人,同比增加587.95万人,参保率超过95%以上。近年来,我省工伤行政案件以年均20%的速度递增,年均受理案件数达千余件,其中超半数的工伤案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法院将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行政案件认定为通勤事故,而通勤事故是工伤行政案件认定难度最大,也最容易引发纠纷的案件类型。新公布的司法解释,为我们各级法院判决相关案件向受伤职工等弱势群体倾斜提供了司法依据。”陈迎说。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的《规定》共有10个条文,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公外出期间”等问题,明确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方式。如,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将承保业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因公伤亡的,保险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再比如,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最高法出台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精神。”江苏法德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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