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近日,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关于做好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已发布,此通知明确了开展职业性传染病的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以及规范重大传染病疫情中防治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程序,同时强调了不得随意将普通传染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对于工作期间感染职业性传染病的职工工伤权益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传染病防治人员在工作期间感染的传染病属于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载明的职业性传染病病种的,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首先告知工伤认定当事人依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及时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切实规范重大传染病疫情中防治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程序。一般情况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有关确定意见。对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中感染传染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参照职业病认定工伤的有关规定,一般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201号)等有关规定落实其工伤保险待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其是否参与了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的时间可以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时限内。
此外,此通知明确了对于非职业性传染病和非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感染普通传染病的医务人员,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不得随意将普通传染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更不得随意将工伤保险变相做为福利措施,突破政策红线。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是国家赋予职工的法定权益。一直以来,工伤保险在应对登革热、人感染H7N9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等新发、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切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保障了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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