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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参统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2016-09-28 08:00:06 无忧保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号] 京劳社工发[2006]19号

[发文时间] 2006年1月27日

[生效时间] 2006年4月1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降低因工伤亡和职业病的发生率,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将部分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

    2005年内发生事故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的企业或工伤发生率大于10%的企业,以及京煤集团系统的所有企业进行费率浮动。

    工伤发生率,是指本年度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数占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职工总数的比例。

    二、调整办法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缴费和浮动档次表》进行上浮,在企业现缴费费率的基础上浮动一个档次,企业现缴费费率已达到本行业类别中最高费率浮动档次的不再上浮。

    三、调整时间

    符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范围的企业,自2006年4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缴费。

标签: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企业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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