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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工伤1-4级人员待遇调整标准

2016-09-28 17:01:16 无忧保

问:郑先生是单位的薪资专员,想了解一下最近工伤保险1-4级人员的待遇是否进行了调整,方便他向单位中的工伤人员进行解释。

答:从2012年4月1日起,对上海市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按规定作如下调整:

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

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9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900元/月;

致残二级增加37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680元/月;

致残三级增加35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470元/月;

致残四级增加33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

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950元/月,调整为2170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560元/月,调整为1730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17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

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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