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分类】 工伤保险
【分类细目】 基本制度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2003.09.23
【实施日期】 2004.01.0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发文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主题词】 劳动 工伤保险 办法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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