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5〕365号),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
与我市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相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
二是重新确定了行业差别费率。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企业缴费负担总体上有所降低。
三是调整了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目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市、县区人社部门正在集中组织开展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申报核定工作。同时,按照《芜湖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芜人社秘〔2011〕618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参保单位行业差别费率档次浮动调整前期准备和相关业务衔接工作,确保新一轮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