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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门诊病历能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2016-09-28 17:25:06 无忧保

【摘要】黄某在某服装公司从事装卸工作,某天在装卸棉纱时,被从汽车档板滑下的一捆重44公斤的棉纱包打在背部。当天至医院就诊,门诊记载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劳保局认定其为工伤。但服装公司不服,认为仅凭门诊病历认定工伤依据不足。黄某到底算不算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能否仅依据门诊病历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应具备必要的形式?如皋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侵权案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该院一审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8月23日以书函形式作出的认定黄某因工受伤的决定。

认定黄某因工受伤

黄某原系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后到某服装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01年5月16日上午10时许,黄某在与同组人员装卸棉纱时,被从汽车档板滑下的一捆重44公斤的棉纱包打在背部,当场跌倒。当天至市人民医院就诊,同日的X线摄片报告意见为:“1、胸腰椎退变;2、T8-11椎体压缩性改变。”当日门诊记载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并同时建议留观,休息两个月。此后数日,黄某向服装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未果。2001年5月,黄被扣除5天病假工资计35元。

6月,黄住院手术治疗,入院诊断为腰4-5椎间盘突出症。后因工伤待遇与服装公司发生争议,于2002年5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的申请。仲裁委于6月10日书面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黄是否因工负伤进行认定。8月23日,劳保局书面函告仲裁委认定黄某因工受伤。服装公司知道后不服,申请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复议机关于2002年12月31日作出维持决定。服装公司仍不服,以市劳保局为被告,黄某和集团公司为第三人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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