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需缴费。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新工伤保险条例2015相关问题。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正式施行,2010年修订,加大了强制力度,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案例:无锡新工伤保险条例2015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具体事务。
住建、安监、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实施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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