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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和职业病鉴定标准

2016-10-01 08:00:07 无忧保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符合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关节大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上一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ll)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标签:   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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