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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由单位全额购买

2016-10-03 08:00:06 无忧保

  近日获悉,为保障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市将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要求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2013年7月1日前需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市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了解,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在2013年7月1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2013年7月1日后参保的(2013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除外),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补缴自2013年7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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