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要求,近日,我省转发了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明确了我省工伤保险降费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
截至2015年6月底,我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0.71%,低于国务院规定的0.75%的要求;基金支付能力为21.7个月,基金结存量高于国家规定的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能力的正常规模。此次我省费率政策调整的目标,主要是在确保待遇支付的前提条件下,将基金结存量控制在国家规定水平。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5%的水平,统一确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来源:厅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