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省阜宁县人社局获悉,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企业上年度工伤发生率和工伤支缴率,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根据规定,工伤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率,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根据劳社部发[2003]29号)。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缴费基数0.5%的基础费率。
本次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企业共80家,今后将每年实施一次浮动费率。(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