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建筑业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制,根据用人单位施工现场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状况,对缴费费率进行适时调整,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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