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15〕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襄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参保。工伤保险费列入建设工程总造价,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单独支付,并作为专款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应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工伤保险费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务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有关规定分包工程时,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并将代缴的工伤保险费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
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汇总本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基本信息,到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务工人员参保登记。如发生变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办理本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的务工人员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但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经建筑总承包企业填报《襄阳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紧急临时用工参保申报表》后,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后,可按参保人员处理。
五、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起始、终止日期原则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期限为准(含工程竣工后责任保修期)。工程保修如需延期,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持有关工程保修期的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保修期间发生工伤的务工人员,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因不可抗拒等原因确实需要延期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竣工期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延期期间发生工伤的务工人员,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参保缴费后,工伤保险费的起始、终止日期以参保缴费时核定的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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