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 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及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办业务管理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经办业务。
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第五条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须携带下列证明材料:
(一)工伤职工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
(五)因工死亡的,需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材料;
(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七)跨统筹地区就医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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