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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不再愁

2016-10-09 08:00:08 无忧保

  近日,石门县人社局联合县住建局召开了全县建筑企业法人和劳资负责人会议,部署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由于建筑行业生产场所不固定、用工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工作难度增大,特别是其施工现场农民工大都游离于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一旦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石门县人社局和县住建局加强工作协调,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联合下发《通知》,把参加工伤保险列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规定自9月1日起,全县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凭借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才能取得住房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考虑到企业用工特点,县人社局还建立了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动态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务工人员名册。施工人员发生变化时,可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异动手续,在此期限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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