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哈尔滨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报缴费
建设施工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申请建设项目标准、名称、施工地点等情况,并按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报缴纳该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1、报送材料:
(1)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经过备案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自备u盘拷贝参保报送资料(含《办事指南》、《哈尔滨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备案名册》)。
2、申报地点:市政府服务中心2楼劳动局服务窗口(新阳路296号)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企业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后,到建设委员会建管处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报送材料:
(1)《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登记证》
(2)缴费单据。
四、报送参保建设项目工地职工备案名册
参保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施工后,工人陆续进场时,应当填报《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备案名册》,并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施工工地的职工名册;增、减员时也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增、减变化职工名册。
五、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及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将工伤职工送往就近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或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同时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向市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受理及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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