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讯:针对10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为严格落实“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近日,省财政厅、人社厅对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作出规定。
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累计结余超过正常规模的,其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累计结余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应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余,促进基金结余回归正常水平。
累计结余低于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应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