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0月1日起,宝鸡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均应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
根据宝鸡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宝鸡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伤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单独列支。由用人单位向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费率按照0.2%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陇县医保中心 刘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