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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工伤保险新政策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都应参保

2016-10-12 08:00:11 无忧保
    

  济宁市出台工伤保险新政策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都应参保 8月1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济宁市近日印发了《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也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办法》9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市两万多名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将受益。


  范围:建筑行业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缴费:以工程项目参保的,缴费与工程总造价“挂钩”据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的工作人员介绍,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缴费。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而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规定的合同工期要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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