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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职工注意:工伤保险元旦实行新基准费率

2016-10-12 08:00:11 无忧保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近期出台《关于调整常州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基准费率。

  共设三类三档

  此次调整将我市一类行业、二类行业、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设置成三档。

  第一档:一类行业0.8%、二类行业1.6%、三类行业2.4%;第二档:一类行业1%、二类行业2%、三类行业3%;第三档:一类行业1.2%、二类行业2.4%、三类行业3.6%。行业类别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划分,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通知》明确,各统筹区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档次标准。

  什么是浮动费率?

  我市同时出台《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将原有市本级统筹区实行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统一为全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工伤事故发生少、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将下浮;对于安全生产未达标的企业、工伤保险支缴率较高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将上浮。

  二、三类行业适用

  我市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浮动上限150%,下限50%

  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企业,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六种情形不予下浮

  存在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在本地区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200%(含)以上、有上年度出现一次性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拖欠工伤保险费、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按计划应参加而未参加以及按计划参加未被评审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当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三类情形不纳入工伤事故考核范围

  一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常人社 韩晖)

标签: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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