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讯: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日前联合下发了《潍坊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措施,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