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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2016-10-13 08:00:16 无忧保

我市快递行业快速发展,从业人员逐步增多,人员流动较大,导致部分从业人员得不到工伤保险保障,为切实维护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防范和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快递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通知如下:

一、我市邮政公司、各快递企业,均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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