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5〕176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社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闽劳社文〔2004〕353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88号),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73号)精神,现将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4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03.25元(2014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839元),2015年7月-2016年6月福州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941.9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4709.75元/月。
各参保单位应在2015年6月29日前将本企业参保职工的工伤缴费基数调整到位。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