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参保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其它材料;
4、受伤后的医疗诊断书(原件);
5、单位出具的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含证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
6、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7、属死亡事故的,出具?医院死亡证明书?(原件)
非参保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记录卡、工资表、考勤表、工作证、同事证明材料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5、受伤后的首次医疗诊断书(原件);
6、伤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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