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伤保险待遇调整2014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2014年6月30日之前我市按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10)。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方式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以下标准的,予以补足。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8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60元,四级伤残增加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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