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 新疆自治区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 工伤法律门户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疆自治区2014年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新疆2004年以来第10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65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5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不过,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2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2〕72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2、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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