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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待遇的规定

2016-10-17 08:00:13 无忧保

  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

  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

  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

  2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人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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