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率先作出,每年可减轻参保单位负担近1000万元
近日,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郴人社发〔2016〕7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悉,我市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及省人社厅相关指导的精神要求,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总原则,经过专项调研和测算,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作出的。
调整之后,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1%、1.8%、1.9%、2%、2.8%、2.9%和3%。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则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和安监局4部门于2015年1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郴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办法〉的通知》(郴人社发〔2015〕6号)规定执行,但根据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要求,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范围调整为所有行业单位,并且一类行业仅能在其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
此次费率调整把握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是在既可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又能落实好国务院关于适时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减轻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特别是参保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从全省来看,我市属率先落实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的第一方阵,这体现了市委、市政府积极落实上级部署的决心和统筹好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信心。经初步测算,综合考虑我市工伤保险参保扩面正常进度、缴费基数增长等情况,费率调整后,全市一年可减轻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负担近1000万元,而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影响,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因素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