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通知要求,我市一类至八类风险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为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控制数,即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因素变化情况,定期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意见,经工会、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研究后,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执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全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年约减少征缴3000万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马鞍山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助推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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