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我市对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予以调整。费率执行时间为2015年4月一2016年3月。
凡2014年度基金使用率低于90%的县(市、区),二、三类风险企业缴费费率在普遍降低0.1%的基础上,按照聊政办发[2007]46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凡2014年度基金使用率高于90%的县(市、区),二、三类风险企业只按照聊政办发[2007]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2014年底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按上述规定下浮费率,但符合聊政办发[2007]46号文件上浮标准的要上调缴费费率。新增参保单位仍按照原对应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新增劳务派遣单位,其基准费率按2%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