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7月1日起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7月1日起,泰州市上调全市工伤职工或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按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根据全市2013年度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测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幅度为8.2%。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或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确定今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统一参照养老保险上调幅度,增幅为10.5%。 同时,为进一步缩小待遇享受对象标准差距,体现保障待遇的公平性,设置最低调整标准。市区(含高港区)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72元,姜堰区参照执行;各市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62元。 此外,对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2014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的1——4级工伤人员分别每人每月增发40元、60元、80元,体现定期待遇调整在政策上与职工养老金调整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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