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本市对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多项工伤保险待遇做出调整,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市人社局日前下发的《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主要涉及伤残津贴及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多项待遇。 去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为: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60元,三级伤残250元,四级伤残240元。 去年底前鉴定为工伤1至4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在增长养老金210元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为: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将在职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退休工伤人员补贴进行调整后,工伤待遇下限统一设定为2229元。 工亡人员供养配偶、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77元的基础上,设定1133元、849元的最低发放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均按10%增幅同步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国家规定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7%。以上待遇调整预计惠及1.5万余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新待遇标准已从今年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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