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最新政策
武汉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867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我市2015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市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7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5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25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210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80元/月。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