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意见》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后,职业病责任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职业病责任单位(含职工托管中心)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登记和待遇申报手续。
按照《意见》第八条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计发基数低于该职工确诊职业病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者无法确定计发基数的,以该职工确诊职业病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计发。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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