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斯达尔律师事务所王佳欢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本人工资75%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因此,孙某要求一次性领取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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