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获悉,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我省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规定,中央、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工伤保险,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初次核定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以后按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在今年7月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今年7月1日后参保的,要补缴自今年7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要求事业单位等组织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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