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宁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实施,继该部法规重新修订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配套政策,印发了《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今后我区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这标志着我区工伤保险制度日趋完善,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截至今年6月底,全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共计11735户,参保人员61.9万人,其中农民工15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4亿余元。据了解,《办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今后凡设区的市、县(市)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按自治区统一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行业浮动费率申报核定应缴费额,税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工伤保险费,全额存入市县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经办机构负责支付。此外,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年终统一决算。市、县必须按每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的10%上解纳入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单独建账核算,专户管理。一旦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调剂使用。
新规定加强了工伤预防费用规范管理,各地原从基金中提取的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教育宣传培训费政策停止执行。工伤预防教育、宣传、培训费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的8%提取,其中按6%由市县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管理,其余2%每年与工伤保险储备金同步上解自治区财政专户管理。(记者 李锦)
宁夏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区级统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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