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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工伤保险待遇 区级伤残津贴人均月增210元

2016-10-23 08:00:11 无忧保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吴欣 通讯员王永国)10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各中区直单位要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起。据有关负责人透露,此次待遇调整是近年来增幅最大的一次。其他各统筹地区(各市)已完成或将开展调整工作。

  据了解,本次待遇调整后,自治区本级(中区直单位参保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可增资21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1000元的,补差至1000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资100元,调整后护理等级一级生活护理费仍低于1000元、二级仍低于900元和三级仍低于800元的,分别补差至1000元、900元及800元。对因工死亡职工所需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增资80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低于450元的,补差至450元。

  哪些人群可以享受到此次待遇调整?根据相关规定,2011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可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参加本次待遇调整。2012年1月1日后退休未能参加2012年养老金调整的,仍然参加本次工伤伤残津贴调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201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工伤人员,不再进行伤残津贴的调整。在2012年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执行时间为在自治区社保局初次享受定期待遇资格时间。

  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需实行年度审核,各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提供领取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生存证明、在校证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证明的,将暂停工伤保险待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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