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已对外公布《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12月1日之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邮政编码:330046),邮箱:longxiao0307@sina.com。
事业单位和律所等也要参保
据了解,2004年6月,《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正式实施,现有的部分条款因与上位法相冲突,需要进一步修改。根据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的内容较多,拟由31条扩大至47条。
其中之一,拟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即全省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要参加工伤保险。而此前规定的参保对象只是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的起始时间,为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
基金储备金提取标准拟下调
该《办法》另一个修改之处是,拟将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市全市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并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特别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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