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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2016-10-28 08:00:12 无忧保

  一、用人单位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并交验原件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首次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申请的或个人有授权委托他人办理的,请附上授权委托书,办理时受委托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市府11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证明;

  (2)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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