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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2016-10-28 08:00:12 无忧保

  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责任,不给本单位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且在用工时与职工签订“如果发生工伤后单位概不负责”的协议,此协议有效吗?

  一、事件经过

  2011年10月的一天,一位姓王的中年妇女拄着双拐来到我局医保股办公室,诉称自2008年起就在县城某清洁公司上班,用人单位为节省开支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了逃避由于工伤带来的责任,用人单位要求与包括王某在内的职工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如发生工伤,单位概不负责,一切后果由职工自行承担;否则,便拒绝聘用。为了能获得该份工作,当时王某不得不答应。谁知,去年9月18日渠城因洪水被淹后,王某在上班清淤过程中不慎滑倒摔伤,王某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但用人单位以已约定在先为由拒绝,于是来我局申请工伤认定。

  我局受理王某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程序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多次走访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于2011年10月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2012年1月经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九级伤残。王某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时,用人单位以与王某签了协议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我局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耐心的政策宣传,也建议用人单位咨询律师、法官。几经周折,用人单位终于承认与王某所签“工伤概不负责”合同无效,并为王某的工伤“买单”。

  二、法律解读

  (一)王某的情形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在工作岗位上从事清淤作业时摔伤的情形完全与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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