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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2016-10-30 08:00:11 无忧保

  我区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推进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通知要求我区的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新《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工伤职工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往返途中乘坐交通工具限为火车、轮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交通费凭票报销;住宿费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110元,凭票报销;伙食补助每人每天40元。

  新《条例》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2011年以后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忘补助金)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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