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山东省临沂市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的,其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有了明确标准,临沂市还对破产企业未参保工伤职工应享受待遇做了规定。《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11年11月11日起实行。
根据国务院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临沂市实际,制定出了《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记者了解到,凡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临沂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李科长介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临沂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办法解读:异地就医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办法》规定对工伤职工符合住院的,其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做出明确的统一规定。
据悉,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临沂市内住院每天按0.5%、市外住院每天按1%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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