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工伤保险认定和待遇较去年都有较大的变化。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李玉发科长,就新条例中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认定程序等有变动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两项待遇大幅提高
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规定,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倍即为38万多元,比原来的标准提高了两倍多。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待遇大幅度提高。
同时,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等级不同分别增加了1至3个月的本人工资,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保障水平。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工伤认定范围有调整
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是骑电动车上班,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算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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